
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证监会 2025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5】113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
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立。
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官网列示。
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 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名称
(2)成份选取方法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等, 不含集合类债券、次级债券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发行
一天以上(包含一天), 含权债剩余期限按中债估值推荐方向选取
人民币
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 AA+及以上
AA+及以上
附息式固定利率、利随本清固定利率、贴现、零息
包含含权债, 不包含永续债及可续期债
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及其附件《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中“投资级
公司”的条件, 具体执行标准见中债投资级公司分类参考数据库。为避免因企业收入确认的季
节性因素导致发行人名单频繁变动, 发行人需进一步满足最新四期报告(季度频率)净利润、综
合收益总额等相关指标大于 0, 若季报没有披露综合收益总额, 以年报为准。
以中债估值为参考(价格偏离度参数为 0.1%),优先选取合理的最优市场价格,若无则直
接采用中债估值。指数成份券中, 不同流通场所的同一只券作为不同券处理。
市值法加权, 单一发行人权重上限 5%
(3)指数计算
每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计算
(4)指数成份券调整
投资级公司发行主体名单原则上每年 3、6、9、12 月第一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更
新。指数成份券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日调整。若在相邻两次定期调整
之间有满足选样条件的新券上市,原则上将于上市次日纳入指数成份券。若某成份券在相邻
两次定期调整之间发生不满足选样条件的情况, 将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网
址: www.chinabond.com.cn。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
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 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 A: 024538
天弘中债投资级公司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 C: 02453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
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应当自动
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由本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代为执行交易申请的除
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相关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接受由其他基金投资顾问代为执行交易的个
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6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
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
后,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提前结束本次募集并予以公告,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 并
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优惠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
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1: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50.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40%,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0%)=99,601.59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 元
认购份额=(99,601.59+50)/1.00=99,651.59 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50.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40%, 则其可得到 99,651.5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0.04%,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04%)=9,996.00 元
认购费用=10,000-9,996.00=4.00 元
认购份额 =(9,996.00+5.00)/1.00 = 10,001.00 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04%,则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
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期自 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
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含认购费, 下同),
追
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0.01 元。
(3)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但招募说
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
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居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需要填写);
(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的证件复印件, 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水);或如具有相
关金融从业经历, 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若有代理人,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式两份;
民” 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
需要填写);
(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行提供)
明文件;
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署的《风险不
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基金直销资金账户,可选择以下
账户其中之一:
账户一: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 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102110000156
账户二: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441270100101266051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9110018179
账户三:
账户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银行账号: 35110180809118150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 303100000209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准。
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的约定, 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黄辰立
客服电话: 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吕家进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辰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4
联系人: 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 95046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辰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4
联系人: 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费泽旭
联系人: 蒋燕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